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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大学队伍建设经费使用管理细则(西大财[2010]8号)

发布日期:2010-10-15 14:45:29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校队伍建设经费的管理,根据国家财政部、发改委、教育部《“211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03]80号)、《陕西省普通高校重点学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办教[2008]171号)、《陕西省普通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特色学科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陕教位[2009]4号)以及《西北大学“211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西北大学“211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校发[2004]办字6号)、《西北大学陕西省普通高校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校发[2009]办字3号)、《西北大学陕西省普通高校重点学科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校发[2009]财字3号)、《西北大学学科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补充规定》(校发[2010]财字7号)等相关规定,特制订本细则。   第一条  我校队伍建设经费包括学校直接掌握的队伍建设资金和各院、系、所或各建设学科经费中用于队伍建设的资金。学校鼓励各二级单位在队伍建设方面加大投入力度。   第二条  学校直接掌握的队伍建设资金主要用于人才引进所需的安家费、科研启动费、拔尖人才配套经费、教师培训费用及其它有关费用。   第三条  各院、系、所或各建设学科经费中用于队伍建设的资金,主要用于人才引进所需的科研启动费、拔尖人才配套经费、教师培训费用和教师参加学术交流与合作的相关费用。   第四条  科研启动费和拔尖人才配套经费可用于图书资料、网络通讯、设备(材料)购置、测试化验、检验加工、出版印刷、论文发表、交通差旅、进修培训、学术交流与合作等费用以及开展科学研究所需的其它有关费用。拔尖人才配套经费还可用于岗位津(补)贴。   第五条  安家费、科研启动费和拔尖人才配套经费的标准可按学校规定执行。各院、系、所或各建设学科也可根据国内外同行和自身实际确定高于学校的标准,形成书面材料报学校批准后实行;其差额部分由各院、系、所或各建设学科经费承担,经费划拨到学校后由人事处统一办理。   第六条  安家费、科研启动费和拔尖人才配套经费在人才到校后统一由人事处一次性办理,按学校规定程序审批。科研启动费原则上在两年内使用完毕,拔尖人才配套经费原则上在三年内使用完毕。拔尖人才配套经费用于岗位津(补)贴的部分由人事处统一办理。   第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其相关事宜由人事处、“211工程”(学科建设)办公室、财务处协商确定。                                    西 北 大 学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