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充分发挥我校学科建设专项资金的作用,切实提高学科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财政部、发改委、教育部《“211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03]80号)、《陕西省普通高校重点学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办教[2008]171号)、《陕西省普通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特色学科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陕教位[2009]4号)以及《西北大学“211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西北大学“211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校发[2004]办字6号)、《西北大学陕西省普通高校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校发[2009]办字3号)、《西北大学陕西省普通高校重点学科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校发[2009]财字3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实际,特就我校学科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第一条 本补充规定所提及的学科建设专项资金是指我校“211工程”、陕西省重点学科以及陕西省哲学社会科学特色学科等建设专项资金,包括列入各具体项目的专项资金和相关项目主管部门以各种形式下拨到项目账户的专项资金。
第二条 各建设学科要加大学科建设专项资金在队伍建设方面的投入力度(每个建设年度原则上不得低于30%),并须列出具体的任务指标,接受学校的检查验收。
第三条 列入各具体项目开支的专项资金,原则上应该按照项目建设计划的时间执行完毕;相关项目主管部门以各种形式下拨到项目账户的专项资金,应在项目确定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专项资金下拨到项目账户,原则上要在申请书(任务书)规定的时间内执行完毕。到期未执行完毕的资金,由学校收回。
第四条 对于确有特殊原因不能按计划执行完毕的学科建设专项资金,由项目执行单位(负责人)在计划完成期限前提交书面延期申请,说明原因,并提出延期执行计划,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列入各具体项目开支的专项资金,向“211工程”(学科建设)办公室提交书面延期申请;以各种形式下拨到项目账户的专项资金,向相关项目主管部门提交书面延期申请。未获延期批准或者在延期后仍然不能执行完毕的专项资金,由学校收回。
第五条 对于学科建设专项资金中已经以各种形式下拨到项目账户且目前已经延期但尚未执行完毕的资金,视为本补充规定正式生效后的两个月到期。相关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在本补充规定正式生效后及时通知项目负责人,按照本补充规定第三条和第四条办理。
第六条 由学校收回的学科建设专项资金,原则上仍然用于相应的“211工程”建设项目、陕西省重点学科建设项目或者陕西省哲学社会科学特色学科建设项目范围,不得挪作它用。收回的资金经审批后,分别由学校在资金所属范围内重新分配使用。
第七条 本补充规定已经2010年9月17日校”211工程”建设领导小组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西 北 大 学
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