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11工程”三期建设项目评审和建设
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211部协办〔2008〕6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计划、财务司(局),有关高等学校:
由我办组织的“211工程”三期重点学科建设项目评审工作已经完成,为做好“211工程”三期建设项目的修改完善和项目审批工作,现将评审结果和专家组意见反馈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意见反馈和材料修改
1. 评审结果按“建设目标”、“建设任务(3个方向)”、“体制机制创新”、“总体评价”等六项指标被评为“A”、“B”、“C”、“D”的百分率进行统计。
2. 反馈给学校的专家组意见是各参评学校专家组意见的汇总(隐去评审单位),我办未做任何改动,供学校参考。
3.重点学科建设项目原则上已通过专家评审,请各校认真研究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的评审结果和专家组意见,对相关建设项目的内容进行修改完善。各校特别要对少数评审结果相对靠后的项目做重点改进。有关部门在今后安排年度资金时,也将对其年度资金安排计划或预算进行重点审核。
二、项目审批和预算安排
“211工程”三期建设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以及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及分工,按照项目建设程序的规定或财政资金管理办法,对“211工程”建设项目履行审批程序,并按年度对各自所安排资金的具体项目和用向进行审核后,在年度计划和预算中安排下达。
对于使用国家发展改革委资金的重点学科建设项目,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的要求,编制《“211工程”三期重点学科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学校主管部门审批(有关要求另文通知)。
对于使用财政部资金的项目(重点学科建设项目、创新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项目),需根据下达给学校的2008年“211工程”财政部资金预算控制数,编制2008年项目预算(预算控制数及上报要求另文通知)。重点学科建设项目需按要求编制《“211工程”三期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申报书》,上报学校主管部门,抄报“211工程”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
为保证“211工程”三期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请各有关部门、有关高校抓紧完成建设项目的修改上报和审批等有关工作。
附件:1. “211工程”三期重点学科建设项目评审结果
(分学校)
2. “211工程”三期重点学科建设项目专家组意见(分学校,只发学校)
二○○八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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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11工程”三期建设项目评审和立项建设等有关事项的通知(211部协办[200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