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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大学陕西省普通高校重点学科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校发〔2009〕财字3号)

发布日期:2009-10-09 08:50:56

第一条 省重点学科建设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省重点学科专项资金”)是指由省财政提供,专门用于省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的资金,主要用于这些项目的实验室和文献信息中心建设、学术梯队建设和学术交流以及科学研究等,由校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省重点学科建设的项目管理,财务处负责学科建设项目的资金管理。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西北大学省重点学科专项资金的管理。 第三条 省重点学科专项资金管理原则:   (一)预算控制。根据我校重点学科建设体系发展的目标,各学科建设院系应按年度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经费预算,杜绝随意性。       (二)单独核算。学科建设专项资金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要求,实行分院系、分项目单独核算。       (三)专款专用。学科建设专项资金严格按照项目资金预算进行,专款专用,一般不得调整和超支。确因特殊情况发生项目变更、终止或撤销等,必须按有关程序办理。   (四)保证效益。学科建设专项资金应建立专项资金的跟踪管理和年度考核、项目完工后综合考核相结合的绩效考评制度,根据考核结果实行优胜劣汰,动态调整专项资金,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省重点学科专项资金应根据《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结合《西北大学陕西省普通高校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按照省拨项目预算,设置专用科目,实行分院系、分项目明细核算。 第五条 省重点学科专项资金开支范围:       (一)专项材料购置费:是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和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和对外支付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二)交通费:是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必要的交通费用。       (三)差旅费:是指在项目建设中开展科学实验、业务调研、学术交流及学术梯队建设过程中等所发生的差旅费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按照《西北大学关于差旅费开支管理的规定》执行。       (四)会议费:指在学术交流过程中举办的国际、国内重要学术会议费用。       (五)培训费:指在学术梯队建设过程中发生的人员进修、培训等有关费用。          (六)设备购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和试验过程中购入的专用仪器设备、文献信息中心建设的专用设备及图书资料设备。具体细分为两类:专用设备购置费和图书资料购置费。       (七)印刷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出版的专著或重要期刊发表论文所需印刷费。       (八)队伍建设:指在学术梯队建设过程中发生的除进修、培训费外的队伍建设有关费用。       (九)出版补助: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出版的专著或重要期刊发表论文所需出版经费补助。       (十)其他支出:指在项目研究和科学研究工作中发生的零星办公费用以及实验室网络使用费等其他有关费用。 第六条 学科建设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学校基本建设(如土建、房屋装修等)、购买交通工具或大型通用设备,不得用于非学术性出国考察、个人补贴和劳务费等开支,不得用于各种罚款、还贷、捐赠赞助等支出。 第七条 按照《西北大学陕西省普通高校省级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学科建设专项资金支出时,均需院系学科建设领导小组负责人审签并加盖单位公章,再由学校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人审签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方可核支。一次支出10万元以上需由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组长审批。 第八条 学科建设专项资金购置仪器设备参照《西北大学“211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按照《西北大学专项经费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九条 各重点学科建设院系应规范专用资金的使用,提高效益,按规定编制专项资金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报学校财务处。学校将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估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确定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项目预算的依据,实现动态平衡。 第十条 学科建设项目全部完成并作出项目决算后的结余资金,按照学校专项资金管理规定收归学校,由学校统一安排。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由重点学科建设院系按照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十二条 学校各重点学科建设院系应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学科建设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年底对项目进行绩效自评,并将项目使用报告反馈校财务处,以备对专项经费使用效果进行检查;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可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随时检查、调阅、核对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